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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联合会

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奖惩制度(2017)

2017-12-05 17:41:10   来源:学生团体联合会    点击: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团管理制度,调动社团成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社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开展,提高社团活动的质量,根据《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章程》与《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社团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有章必究、有奖有惩、奖惩分明、奖惩有度;

2、社联的奖惩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坚持民主选举、民主评议、主席团意见和团委的考核相结合;

3、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犯错误的成员,要坚持思想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一章   评选及奖励

第一部分:社团

第一条:社团考评工作由“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下称“社联”)统筹安排,具体负责实施。优秀社团的评选主要参照日常活动、内部建设、特色活动、民意测试等方面。

第二条:团委和社联对各社团进行考核评估,积极开展星级社团评比工作,年终评选“优秀社团”“优秀社长”及“优秀社团干部”。推荐名额由校团委和学生团体联合会共同确定。

第三条:为鼓励先进,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在每学年末,对本学年内在社团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社团和个人给予奖励,并授予 “优秀团干部”、“优秀社团成员”、 “优秀社团”、“校级先进社团工作者”、 “社团活动组织奖”、“社团活动宣传奖”、“社团活动策划奖”等称号,个人荣誉记入团员档案。

第四条:对于在社联制定的评分细则中综合考评分在85分以上的社团的主要干部及优秀成员,由社联出具相关证明及本人工作材料至各二级学院,作为综合测评加分的依据。对社长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表扬与鼓励,而且在学校共青团网站和校园广播上作为先锋模范进行宣传,对社团的活动进行物质和精神方面的鼓励与奖励,更加支持其社团的活动。

第五条:申请评选优秀学生团体的基本资格

1、该学生团体成立满一年;有明确的章程,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方式成员数在30人以上

2、该学生团体按照学生团体联合会的要求完成学年注册;服从校团委的领导,服从社团联合会的安排

3、该学生团体能够很好的按照《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条例》开展活动,在上一年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4、社团活动必须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促进和活跃校园文化氛围,有利于鼓励和帮助大学生与社会的接触

5、按时按质开展该社团的常规活动,并结合自身实际配合学校开展有影响、有特色的活动

6、开展活动有程序的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经学校批准,合理运用活动经费

7、对社团的会议、活动应有相关的文字记录,相关材料应及时上报社团联合会备案。每学期开始有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落实,期末有总结。

第六条:每年4月份左右进行“优秀学生团体”的评定工作。各学生团体上交“优秀学生团体”评选相关材料,由学生团体联合会对上交的材料进行初评,然后由校团委对其进行复评,最后协商确定。

第七条:上交材料具体参照文件《星级社团、五四评优社团材料》

第八条:评比的最终结果由学校团委批准后抄送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同时向全校公布“优秀学生团体”名单。

第九条:“优秀学生团体”由学校团委进行表彰,授予荣誉奖状(或牌匾);“优秀学生团体”可在同类学生团体同类活动中优先获得校团委,社联在场地,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条:若有校外社会赞助和活动项目优先介绍给“优秀学生团体”。

十一“优秀社长的评比条件

1、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学习上刻苦努力,该学年期间无挂科现象积极参与学校社团的工作,积极参与各类校园文化活动

2、对本社团工作积极热情、认真负责,能创造性地组织开展好社团活动,工作成绩显著

3、工作谦虚谨慎,能团结本社团会员,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在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能认真贯彻执行社团的规章制度及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的决议精神

5、带领社团成员取得佳绩,所属社团在该学年被评为“优秀社团”

6、每次社大会除有合理理由并得到批准外,均按时出席,遵守会议纪律。

十二“优秀社团成员”的评比条件

1、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学习上刻苦努力,该学年挂科数目不超过一科

2、积极参与各类校园文化活动,为社团发展积极荐言献策对本社团工作积极配合,积极参加社团活动,从活动中有所积累

3、能认真执行社团的规章制度及上级管理部门的决议服从社团干部的安排,能团结其他社团会员,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4、社团活动中起带头作用,其他社团成员评价良好。

十三“社团活动组织奖、宣传奖、策划奖”等系列奖项评比条件

1、评比时间:社团文化节等由社联组织的大型活动期间

2、“社团活动组织奖”的评比条件:

1)会员对社团活动满意度高

2)非社团成员对该社团及其活动的印象良好

3)能主动跟社联系并随时反馈社团工作情况

4)活动分工明确,组织得力,活动流程衔接恰当,无明显冷场、错漏或因为工作不到位而引起骚乱情况

5)提前告知社联社团活动的时间、地点,积极配合评审人员的工作

6)社团之间相互帮助、相互配合、资源共享、互补不足

7)积极与校内外相关团体、单位合作交流。

3、“社团活动宣传奖”的评比条件:

1)前期宣传效果好,在网络、海报、展板、横幅或其它媒体上有连续信息预告和宣传,发布形式多样

2)活动举办成功,得到校内外媒体报道

3)增强了会员间的凝聚力,在师生中树立了良好印象,扩大了社团规模

4、“社团活动策划奖”的评比条件:

1)活动在宗旨、方向上的明确性及立意上的新颖性,富社团专业性,能展现该社团建设的成果

2)能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氛围,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兴趣,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3)活动策划在四个工作日前上交策划部审批

4)无已上报活动计划但未进行活动或与活动计划不符的情况。

十四除上述条件外,在校园文化建设和社团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和鼓励。

第十五条:优秀社团评定制度由社联制定;

第十六条:优秀社员评定:由优秀社团推荐,社联考核评定

第十七条:优秀社长的评定结果,主要依据社长述职报告和考评分数

第二部分:社联

第十八条:个人奖励具体内容:

1、对工作认真负责,每次都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社联布置的任务的社联成员,经所在部部长向主席团提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2、各部部长必须承担本部的工作责任,对工作开展顺利、取得较佳成绩的部长,可由副主席提名交主席团给予适当奖励;

3、社联成员可向主席团提出对社联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被采纳者将视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表彰,一般意见和建议给予口头表扬,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将给予社联内部通报表扬并存档,对社联建设有重大意义者将给予通报表扬及奖励。

第十九条:集体奖励具体内容:

1、对于某阶段工作完成出色的部门,由分管副主席提名予以适当的奖励;

2、对于学年中本部门工作未发生失误及错误的部门,给予部门适当的奖励;

3、在一个学期中受到多次奖励的部门,在学年“优秀部门”的评比中优先考虑。

第二章   社团惩处

第一部分:社团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报院团委批准后,责令其停止活动,并限期进行整顿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2、不接受本条例规定;

     3、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5、违反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制定的对社团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社团;

     6、社团活动由于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勒令解散并向全校通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财务管理混乱的社团将给予勒令整改或注销,并追究有关责任人
  8、不开展活动的社团,给予警告处分;发展方向不正确的社团,应暂停一切活动,勒令整改,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追加处分直至勒令解散
  9、各社团负责人,应对该社团所做事情负相关责任,因其工作失职,导致不良影响的,将对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警告乃至撤换负责人
  10、各社团负责人,违反校纪校规者,应停职反省;严重违法乱纪者,将撤消其在社团内所任职务,并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11、对无故不参加社团活动的会员,应予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12有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对于综合考评分数40分以下的社团的社长我们将对其进行撤职。适当的对社团进行改组,如果在半学期内社团的活动还是没有新的起色社联将对社团进行撤销,并在学校进行通告

第二部分:社联

第二十二条:个人处罚具体内容:

1、社联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对于违法违纪、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或除名处分;

2、社联任何成员个人不得以社联名义处理个人或其他组织事物,违反者第一次予以通报批评,若再犯予以除名处分;

3、对于不服从或消极对待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的社联成员,第一次给予私下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全社联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劝退警告(部长或副部长予以撤职),若再犯,则予以社联除名处分;

4、对于无故不参加社联组织的活动、重大工作不能配合的社联成员,第一次给予私下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全社联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劝退警告(部长或副部长予以撤职)若再犯,则予以社联除名处分;

5、对于参加有关活动、会议迟到、无故缺席的社联成员,第一次给予私下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全社联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劝退警告(部长或副部长予以撤职),若再犯,则予以社联除名处分;

6、对于工作更改意见下达后没有及时改正的社联成员,第一次给予私下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全社联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劝退警告(部长或副部长予以撤职),若再犯,则予以社联除名处分;

7、对于私自占有或损害社联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社联成员,第一次给予私下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全社联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劝退警告(部长或副部长予以撤职),若再犯,则予以社联除名处分。若情节严重则视情况由主席团予以处分;

8、对于虚报假报社联帐目,予以社联除名处分;

9、对于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有“偏向性”追求特权破坏本会声誉的社联成员,予以社联除名处分;

10、对于重大问题不请示汇报、不遵守纪律的社联成员,第一次给予私下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全社联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劝退警告(部长或副部长予以撤职),若再犯,则予以社联除名处分。

第二十三条:凡受撤职处理的学生干部或全社联通报批评的社联干事,在下一学年中不得参加社联评优,不能担任学生干部。社联成员予以除名处分须按以下程序执行:对于副部长,由所在部的部长提出,经分管副主席、主席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批开除出社联,并予以公示。对于部长,由社联分管副主席提出,经主席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批开除并予以公示。对于主席团成员,由分管社联校团委老师提出,经社联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即开除出社联,并公示。

第二十四条:集体处罚具体内容:

1、对于学年中本部门工作出现两次以上错误的部门,给予部门警告处分;

2、对于不准时交纳工作计划或工作计划敷衍了事的部门,给予部门警告处分;

3、对于长期不按时召开部门例会、例会不做会议记录的部门给予部门警告处分;

4、对于主席团工作更改意见下达后一周之内未及时改正的部门,给予部门警告处分;

6、对于举办活动或购买物品申报不实的的部门,给予部门记过处分;

7、对于经批准开展的活动,由于自身责任未达预期效果的部门,给予部门警告处分;

8、对于未经主席团批准开展活动的部门,给予部门警告处分;

9、对于在规定时间未履行好值班责任的部门,予部门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一个学期中受到三次及三次以上部门警告处分的部门,在学年中不得参与社联“优秀部门”的评比。

第三章     评分细则  

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发展,充分调动各社团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学生社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使我校学生社团向着高层次、高格调、高品位的方向发展,特制定学生社团考核评比标准。量化评比采取以事实为依据,以公开、公平为原则,在社团内部管理方面一般采取扣分,在社团活动方面采取奖、扣分并举的方法进行。考核以量化形式进行,各社团基准分为60分,在此基础上加减,得分不设上、下限。量化评分每月统计一次,被评为前三名,由社团联合会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关于社团负责人职责的规定

1.凡具有创新精神,积极为社团联合会出谋献策,一经采纳,每次奖5分

2、凡由社团联合会召开的各社团负责人会议,迟到者每人每次扣1分;无故缺席者,每人每次扣2分。凡在一学期内,三次无故缺席者,扣除该社团总分6分,并责令负责人作书面检讨。凡在一学期内无故缺席达四次者,作自动退职处理。(迟到、请假或早退三次,按缺席一次处理)

3、严格履行社团换届程序,奖励5分;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产生未按程序进行而直接指定,社联不予承认,责令该社团负责人作出书面检讨,并扣该社团总分5分。

二十七条:关于社团管理方面的规定

1.每至少能开展一次活动得10分,多一次加5分无活动者扣10分

2.每次大型活动或与其他活动事先设计出活动方案,并与社联共同讨论通过,且认真执行,活动后有书面总结得5分;

3、各社团之间能密切配合交流工作,或相互之间能进行活动的,每次奖2分(加满6分止)

4、凡发现某社团未向社联请示审批,而擅自举办活动,每次扣该社团总分的6分

5、未经社联批准而擅自进行对外交流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8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6、每次活动(包括讲座、开会等)均有完整记录,得5分 ;相反扣5分  

7.能按时上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活动记录、财务报表等加3分;一次不按时扣3分,不缴扣5分;

8.社团的月报表填写弄虚作假,一经证实,视情况而定每次扣该社团总分的2-4分

9.社团财务、物品有专人管理得5分。

二十八条:关于经费问题的规定

1、凡造假帐以私吞社团经费的,一旦证实,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扣该社团10

2、凡属正当收费(经校团委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将经费收取总结送交社联的,每次扣3分

3、凡发现社团有向社员乱收费现象的,一经查实,除责令将金额如数退还给社员外,并要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及扣取该社团总分的8分。

二十九条:宣传工作方面

1.每次活动用海报或宣传板等形式宣传,一次得10分;

2.在“校媒”发表一篇宣传本协会工作或活动的稿件得3分,在其它宣传媒体上进行宣传将视情况酌情加分;

3.在宣传方面出现一次不符合规的内容(如纯商业广告、未按时清除等)扣5分

第三十条:关于配合校团委、学生团体联合会工作的规定

1、凡能遵守社团管理条例,能积极配合校团委、社联工作的社团,每月视情况成效,奖3—5分

2、各社团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承担校团委、社联布置的工作任务,每次扣6分

3.主动承办社联或校团委交办的全校性活动,一次加10分;

4.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以协会名义参加省市级竞赛,获一等奖一项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鼓励奖加3分。

第三十条:年终考核工作每年四月份进行,首先由各社团对照标准进行自查,然后由社联监察部依据社联月考评及各部门工作记录进行复核,最后结果作为优秀学生社团评比和该社团存续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本制度自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社团联合会负责实施。解释权归社团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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