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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联合会

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条例(2017)

2017-12-05 17:43:47   来源:学生团体联合会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人才,结合《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社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做出任何违法行为,否则一律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条:所有学生团体均应以“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为目标,努力为会员及广大同学提供各类型具有学生团体特色的活动,各学生团体组织的活动,应兼备教育性及趣味性,要有鲜明健康,符合学生团体自身性质的主题,在学校团委的指导及学生团体联合会的管理协调下,以进一步丰富我校学生课余生活为宗旨,统一步调,统一方向,努力为同学们提供一个具有更多锻炼机会的第二课堂。

   第四条:各社团须服从“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下称“社联”)”的管理。各社团要认真学习《条例》,并确定依照条例的规定举行活动,否则学校有权对违反《条例》的学生团体或个人追究责任并做出处罚。

第二章   学生团体成立程序及规定

   第五条:社团发起建立,要本着职能专一化原则,一般应确定一个专业方向,不搞综合性跨学科组织。

   第六条:凡属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得成立学生团体:

1、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不利于学校的建设发展的;

2、危害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妨害社会安定和学校正常秩序的;

3、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的,阻碍校园治安管理的;

4、搞同乡会一类活动的;

5、其他不符合学生团体成立要求的。

第七条: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人数,并组成学生团体申请成立发起小组;

2、制定学生团体章程,有学生团体名称;

3、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有开展活动的能力;

4、有一名以上的指导老师指导工作,指导老师必须是本校的在职教师;

5、社团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校正式机构。

第八条:发起小组由不少于十二人的发起人组成,发起人必须是在校本科生或专科生。在发起人中必须确定主要发起人三至五名。主要发起人必须符合《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条例》中有关学生干部的规定,每位主要发起人必须经过其所在二级院团委的同意,并附意见书。

第九条:发起小组在西安外事学院申请成立注册,必须向社联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文件:

1、由指导老师与同意挂靠单位签字的学生团体成立申请书;

2、学生团体章程、简介、发展规划、组织结构图、指导老师简历;

3、发起人名册,主要发起人情况说明书,成员一览表;

4、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条:成立学生团体必须依照《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条例》制定学生团体章程,章程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1、学生团体名称;

2、学生团体的宗旨、任务及活动范围;

3、会员资格的获得与取消;

4、会员权利与义务;

5、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6、会费的缴纳、经费的来源与管理使用;

7、办公或联系地址;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学生团体发起小组应当具备发起人名册及情况说明书,发起人名册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发起人个人简历(姓名、班别、所在院(系)、专业、住址、联系方式),学习等方面情况;

2、其他所需记载的事项。

第十二条:申请交至学生团体联合会后,由该社团发起人持所需注册文件到校团委学生团体联合会领取《社团登记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学生团体联合会负责办理一切申请手续,此期间组织人可开始筹划学生团体事宜,但不得有任何实质性活动包括宣传、招新会员及举办活动。

   第十三条:申请经校团委,学生团体联合会负责人及有关领导签字同意后,经校党委下发批文后,由学生团体联合会保存申请书并书面通知发起小组,举行学生团体成立大会宣布新学生团体正式成立,方可开始活动;若学生团体成立申请被拒绝,其组织人应暂停一切筹备活动,听取领导意见,做出相应整改,然后再重写申请。

   第十四条:社团正式成立后。社联将《社团登记表》一式二份,分送学院保卫处、院党委备案。

第三章    学生团体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院的中心工作开展,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等方面的活动。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各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社联的监督,服从学院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十七条:各学生社团应有自己完整的组织机构,应按照社团的章程、学院的校纪校规等有关条例、制度的精神,组织本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活动。

第十八条:各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规章制度,并在社联指导监督下执行。

第十九条:社团的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学校及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二十条:各社团可以制作本社团的标志,会员证卡等物品,并由社联监督其使用,社团不允许刻制印章。

第二十一条:各社团在院内张贴通告、布告,需经院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本校学生团体采取会长负责制。每个学生团体设会长一名,负责带领学生团体成员开展工作;设副会长1名,协会内团支书一名,协助会长做相关工作,上述人员对该学生团体所有的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生团体第一负责人为协会会长,学生团体会长是学生团体管理中担任最重要职务的第一负责人,学生团体第一负责人候选人由该社团共同推荐,经学生团体联合会考核审查,由学生团体选举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团体联合会将授予聘书并正式予以任命。学生团体第一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2、热心学生团体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愿意为学生团体和同学做出贡献;

3、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注意自己的形象,在同学中起到模范的带头作用;

4、谦虚谨慎,与同学紧密联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完善自身素质;

5、认真负责,能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对各社团负责人的规定

1、各学生团体都必须制定一套完整的会长选举制度,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会长选举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团体会员参加,并得到过半选票支持,经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核,报校团委老师同意后,方可就职;

2、各社团负责人在任期内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由团委指导社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3、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社联在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4、社团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学院团学组织的有关职务。

第四章   换届、换任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原则上每一学年须召开一次换届(换任)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团体新一届领导机构(包括学生团体新一届负责人及其主要干部)。换届大会统一规定为每学年第二学期的五月份进行。

第二十七条:社团负责人候选人资格:

1、具有西安外事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平,在校期间无受过任何处分;

3、在该学生团体担任干部(干事及干事以上级别)半年以上或为新成立学生团体发起成员,熟悉该学生团体的事务,同时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综合能力;

4、工作积极肯干,有奉献精神,有一定工作成绩,在该学生团体有较高的威信;

5、学习努力,成绩较好;

6、积极支持和配合学生团体联合会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需要换届(换任)的学生团体应于换届大会召开前十四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团体联合会秘书部提交《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团体负责人换届申请表》与老社长书写、指导老师签字同意的申请书,于换届大会召开前上交学生团体联合会;换届大会上做好《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团体换届大会报告表》,待学生团体联合会批准后方可换届(换任),换届(换任)大会后由新社长提交《新社长个人简历》、《新社长考核表》、《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团体负责人情况登记表》;换届(换任)大会后在一周内知会本学生团体所有成员。

第二十九条:换届(换任)大会由该社团全体会员参加,与会入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大会由社联指派人员监督。

第三十条:选举时正式候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有效选票的一半方能当选,若第一轮选举候选人得票数均未超过半数,应进行第二轮选举,选举时如出现问题,本次换届大会无效,该社团应告知社联参与择期重新选举并。

第三十一条:未经换届大会民主选举由学生团体内部直接任命,或在没有向学生团体联合会秘书部提交申请并获得团委及社联批准的情况下,或未经学生团体联合会指派干部现场监督,私自产生新会长和社团干部的,学生团体联合会对其不予以承认,并且公开处分该学生团体,取消该学生团体申请“优秀学生团体”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学生团体联合会在每学年学生团体统一换届之后召开颁发会长证书仪式,对所有在此期间正式换届的学生团体的上一任任满一年的优秀负责人,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对其颁发优秀会长证书。

第三十三条:具体社团换届事宜请根据文件《社团换届需知》进行。

第五章   学生团体注册、招新程序及规定

第三十四条:各个正式学生团体,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生团体联合会秘书部提交学生团体注册表,过期未做出注册的作无效社团处理,即在本年内不得有任何活动。凡没有注册的,经学生团体联合会警告通知后仍不做相关后补手续者,作自动解散处理,由社联予以注销。

第三十五条:若因事(有正当理由)无法在开学一周内无法完成注册,应在开学第一周内向社联提交缓注册申请表。

第三十六条:注册生效后,各学生团体有权利也有义务举办活动。

第三十七条:新学年注册后各学生团体可根据社联规定进行招新,具体要求如下:

1、 招新的时间和地点,在注册后各学生团体根据社联要求具体实施;

2、招新结束后各学生团体要上交会费收取统一收据;

3、各学生团体招新后要对会员统一造册登记。

   第三十八条:每学年初,学生团体联合会将按照各学生团体具体情况,统一制定该学期招新时间、场地及宣传方式。所有学生团体必须依此标准进行招新,凡超出允许范围招新的学生团体,学生团体联合会将对其做出处罚。任何人若对学生团体的招新活动有质疑,均可向本学生团体联合会进行投诉。

   第三十九条:到达招新时限后,所有学生团体均应停止一切招新活动,并在时限日期的一周内将招新情况整理好,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交一份招新情况报告书,报告书内须知如实地列明招新人数及新会员详细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学院班级等)、会费标准、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六章 学生团体活动程序及规定

   第四十条:任何学生团体活动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团体联合会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各学生团体举办活动所须的资料,如场地、设施的租用、租金及手续等,均可向学生团体联合会了解,并由学生团体联合会代办部分相关手续,以确保学生团体能集中精力将活动搞好。

   第四十二条:任何学生团体活动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交策划书、预算经费报告及场地申请,策划书须详细列明活动主要内容及各项细节,包括场地、宣传、持续时间等,具有一定规模的活动须同时上交详细的活动计划书,由学生团体联合会送交校团委审批并代办部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各协会安排活动时,需要借用课室的,请安排在课余时间举办,安排在其他时间的活动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四十四条:学生团体联合会秘书部在接到学生团体上交的活动申请后应于当日转交学生团体联合会主席审批,审批通过后,上交校团委审批。

   第四十五条:学生团体联合会秘书部对学生团体上交的活动申请和场地申请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就审批结果给予答复(含校团委的意见),重大活动除外。

   第四十六条:因为某些原因,学生团体活动的实际时间或地点与申请时有变更的、或取消活动的,须提前告知学生团体联合会秘书部。

   第四十七条:申请经批准后,由学生团体联合会出具盖章活动批准证明,连同盖章申请书(附本)交给学生团体负责人,此时学生团体可凭此证明及副本,按申请内容切实开展活动,无须再另外作其它申请。但各学生团体须注意,其活动只能在申请书注明的范围内如实进行,如有超出允许范围所进行的行为,则整个活动作违规处理,学生团体联合会有权禁止,并视情节向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于每次学生团体活动,学生团体联合会均会派人到活动现场,对其进行一系列的评定,作为对学生团体及学生团体干部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社团在校内张贴布告、通告,须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且海报张贴到限定日期时,要及时撤下本社团海报,并做好海报张贴处的卫生处理工作。

   第五十条:社团在开展活动期间要积极与社联干事配合协作,使活动顺利进行。 在活动结束之后,学生团体联合会将根据社团的活动填写社团监督考评表。

第五十一条:各社团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交社联存档,学期末应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报送社联,以上材料将作为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学生社团在对外联络(即凡是与校外的单位、组织关联的活动)前须到院团委申请,经院团委审查,报院党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在对外联络时,必须要真实署名,必须要强调学生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我校学生团体与外界合作的所有活动,均应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制度,以增加同学们社会经验,提高学生素质,树立西安外事学院学生良好形象为目的,不得做出任何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有损西安外事学院形象的行为。任何学生团体不得与任何非法团体或个人有任何形式的联系。本校原则上不同意学生团体与合法团体保持纯商业的联系。

第五十四条:所有学生团体对外活动除按规定的手续进行申请外,还必须由会长亲自填写一份“校外活动申请”,由社联主席团及团委老师审阅,并详细说明该活动的具体情况,听取意见。

第五十五条:任何学生团体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学校学生团体的名义与校外团体合作,凡未经申请许可的校外活动,对其造成的后果本校及学生团体联合会概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视情节对造成该后果的学生团体及负责人予以追究。

第五十六条:校外活动经批准后,学生团体有权利也有义务保证该活动顺利完成。

第七章    财务制度

第五十七条:各学生团体需有完善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管理要具有透明度。经费须用在为同学们提供服务的地方,不得乱用经费。

第五十八条:学生团体联合会有权利对学生团体经费管理做出监督。每学期末,各学生团体须将一学期收入及活动支出项目上交社联检查,若发现较大出入的,学生团体联合会有权进一步检查其账目,并对其经费运用做出监督。若发现有违规现象,学生团体联合会有权要求学生团体撤换负责人,并要求负责人返还所有不明经费,并对负责人做出处罚。

第五十九条:各社团的经费以自筹为主的原则筹集。凡大型全院性活动可向院团委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经院团委研究后,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第六十条:各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收取一定会费,收取标准应报院团委批准。对于会费和其他经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定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院团委将不定期对其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按学院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各社团可以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损害学院、社团的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六十二条: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得用于与社团无关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社团在每学年初对所有会员收取相应会费作为活动经费。除此之外,社团不得在未通知财务部且未得到社联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向会员收费。

第六十四条:完成招新工作后的五个工作日为规定向所有会员收取会费的时间。经过审批新成立的社团会费金额为每人15元,第二年起会费为每人20元,会费每学年收取一次。会费收取完成后,根据社团上学期星级等级提交所需金额到社联运营部统一保管,于第二学期开学初返还原社团使用,由社联主席团及社团运营部部长负责。

第六十五条:在会费收缴时应认真的填写收据,清楚写明日期,学生团体名称,会员姓名,学院班级、所交会费以及经手人名字。若填写错误,应注明作废,重新填写。

第六十六条:社团开给会员的收据需自购(收据必须为三联式),并且提前三个工作日交到财务部进行统一归档,盖章。

第六十七条:会费收取流程:

1.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招新工作;

2.社团在收取会费的前三天,将自购的收据交至社团运营部;

3.各社团在收取会费前一天,应通知社联社团运营部。由社团运营部干事领取社团的收据交与社团财务人员,社团财务人员为缴费会员开具收据,严格遵循每人一票,不得多人开具一张收据。收取会费时,必须有社团运营部干事在场监督;

4.会费收取后,社团运营部干事将第三联收据统一带回,归档,登记;

5.在规定的时间内,若社团有新进会员,需收交会费,应及时上报社联社团运营部,征得社联同意后方可收缴会费,流程同上第3款;

6.招新后,每个学生团体应做好招新总结,在总结中写明招新人数,所交会费总数,及时交由社联社团运营部进行核对。

第六十八条:社团负责人及社团财务部部长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批。

第六十九条:学生社团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并由专人管理。财务人员应以公正,严明的态度,认真,细心的做好日常的工作,及时地、真实地做好每一笔账目;凭原始凭证作账,记账是用黑色钢笔,不能有错,有错用红色笔把整条记录划掉,不能用涂改液,务求学生团体账目清晰无误。

第七十条:学生社团必须至少有财务人员两名,钱账分管。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能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七十一条:社团经费应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上。

第七十二条:社团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

2、定期向学生社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3、学生社团主要干部换届时,应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第七十三条:社团财产为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十四条:所取得社团经费必须自行妥善保管,赞助费应先统一进账,提交赞助清单(附表)然后方可支出使用,进账和支出都应有凭据。

第七十五条:学生团体应每月自行结账一次。总结一月以来的财务工作情况。每月10号之前(节假日具体时间依情况而定)各社团财务人员须将上月财务报表交至社联社团运营部部。报表格式统一(见附表),A4纸打印。

第七十六条:财务报表中的支出必须附带票据。实行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票据原则上是收据,且应注明付款单位(西安外事学院**社),日期,所购买物品,数量和金额,及开票单位印章。如遇特殊情况无收据,需向社联社团运营部部长报告,得到允许后自制凭证,必须写明情况,金额须有大小写两种形式。并由经手人,负责人和证明人签字后方可入账。

第七十七条:经费使用情况每学期期末应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第七十八条:社团应全力配合社联社团运营部对其经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的审核(定期与不定期审计相结合)。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社团,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其活动,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活动直到撤销该社团。

第七十九条:经费管理人员更换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将本人所管的工作全部交给接管人员,由负责人及部分会员代表监督交接。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原记账工具,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并且填制社团财务负责人交接表(见附表)交社联社团运营部。

第八十条:社团经费使用的原则是必要、合理,最大可能地服务于广大会员,使财务工作公开化、透明化、合理化。会员有权对所在学生团体的经费使用情况提出质疑,学生团体应对其做出满意答复。

第八十一条: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社团宣传费、组织各项活动的费用,必要用品购置费及表彰费等。不得利用经费聚餐,报销电话费,路费等活动外费用。不得将社团经费私用。

第八十二条:举办活动前必须先交活动经费预算表(附表)至社团运营部。得到审批后方可进行经费的使用。

第八十三条:学期末,每个学生团体要将本团体一学期以来的财务工作做出总结。对账目进行核对、汇总,并作书面总结,一式两份,一份学生团体自己存档,一份交给社联社团运营部,社联财务部对学生团体的账本进行监督。

第八十四条:经费结余应自动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第八章    社团争取社会赞助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任何社团不得以“西安外事学院”,“西安外事学院团委”名义拉赞助。如果需要用“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名义,需要向“社联”说明理由,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十六条:如果未经社团联合会允许,社团擅自争取社会资金,发生经济纠纷,校团委及社团联合会不予负责,后果自负。

第八十七条:各社团不得将赞助经费用于餐饮、娱乐等与本社团活动无关的项目上。

第八十八条:各社团不得向赞助单位做出不切实际或无法实现的承诺。

第九章    社团的考核

第八十九条:学生团体联合会将定期对社团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并结合《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奖惩条例》对社团作出相应奖励与惩处。

第九十条: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生团体活动,对在学生团体活动中涌现出的优秀个人和学生社团活动中有突出成绩的集体给予表彰。

第九十一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情节严惩者将予以注销。

1、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规定时间不到社联注册;

4、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

5、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6、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对未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社联将协同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十三条:对长期不参与社联活动;经社联通知仍未注册的社团作自我解散处理。

第九十四条:关于对学生团体的奖惩制度,关于对学生团体的干部的评定,请参阅《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奖惩条例》

第十章   合并与注销

第九十五条:随着学生团体组织的不断壮大,学生团体数目也不断增多,学生团体的种类与活动内容也在不断细化,此时将会出现一些活动内容与学生团体性质等方面相似的学生团体,我们将视情况对部分学生团体实施合并,以求更好的发展。

第九十六条:合并条件及办法:两个或以上的学生团体性质及活动内容同属一个项目或类型,则实施协商合并。

1、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几个学生团体的规模都较小性质相同则实施协商合并,社联只提出建议,决定权交于学生团体;

2、申请成立的新学生团体中如与现有学生团体符合条件,则实施协商合并;

3、将要被注销的学生团体,在注销结果下来之前,有权向社联提出书面申请与现有学生团体进行合并;

4、自觉发展困难较大和前景不乐观的学生团体,可以向社联提出书面申请与现有学生团体进行合并;

5、学生团体的合并过程必须有社联人员参与,在社联人员的协调下,合并方经协商自愿进行合并。

第九十七条:凡是涉及到现有协会的合并过程,须经过社联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合并过程需成文并备案,结果对外公布。

第九十八条:在学生团体中有部分学生团体,虽占用着广大学生团体组织的资源,定期收取会员的会费,却不能组织活动,保证会员的利益,影响社联整体形象,并影响其他学生团体发展,经过社联多方努力仍无效果则对该社团予以注销。

第九十九条:学年注册是学生团体组织存在的重要依据。若社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注册,并在社联提醒后仍未注册,社联将向该学生团体进行警告,警告后无效者,社联将视该学生团体自动解散,社联将予以注销。

第一百条:为保证会员利益,学生团体每学期初需要向社联提交学期活动计划;社联将对所有在社联申报备案的社团活动进行考核。如学生团体一学期未能达到此条件,社联将对该学生团体进行警告,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向社联提交说明。如连续两个学期不能达到此条件的学生团体,社联将召开讨论会审议予以注销。

第一百零一条:活动与计划中差距较大,且会员普遍表示不满,社联将对该学生团体本学期的所有活动进行跟进,此过程中学生团体可以与跟进人员商讨解决学生团体问题。如跟进后学生团体活动情况仍无改观,社联将对该学生团体予以警告并观察一学期,情况仍无改观者,社联讨论对该学生团体予以注销。

第一百零二条:若协会出现财务不规范、不明确的问题,情节较轻者,社联将指出并帮助其规范财务管理:涉及金额较大、情况较严重者社联将予以警告并终止该学生团体本学期的一切活动,学生团体需上交内部财务整改方案,第二学期如果仍然出现财务问题,社联将对该学生团体予以注销。

 第一百零三条:任何对学生团体合并与注销必须经过社联讨论和团委审议方可实施,实施过程需成文并备案,结果要对外公布。

第十一章      

第一百零四条:关于本学生团体联合会所能为各学生团体提供的帮助,其具体内容请参阅本联合会有关资料。

第一百零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外事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及各类学生团体。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团体联合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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